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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交警在全省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业务技能比武中再创佳绩

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等等本来属于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

在苏共解散以前,有关机构曾经做过一次民意调查,结果发现,仅有不到3%的苏联人民认为苏共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却有75%以上的人认为苏共代表官僚集团的利益。先是认为一两个腐败者未必能对社会造成多大的影响,有时统治者甚至有意识地放纵和培养一些贪污腐败的官员,以便自己能更好地控制他们或者是利用他们去做一些自己不方便做但又很想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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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腐败亚文化具有以下几个危害。腐败亚文化所支持的行为必然是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来满足少数人的私利,职务犯罪尤其如此。腐败亚文化是由社会学中亚文化这一概念衍生而来,特指腐败群体乃至全社会在对待腐败行为和腐败现象时所产生的一系列畸形的、扭曲的、反主流的判断、认知以及价值观等等。腐败亚文化就是在这样的人文环境之下产生发展起来,形成了它自己独特的内涵和外延。一般说来,进入这个圈子还需要其他的条件,比如后台,比如行贿,没有这些条件,能力再强也只能靠边站。

但在另一方面,这一特殊群体结合得越紧密,也就意味着它离人民的利益和意愿越来越远,对社会的危害也越来越大,人民最终会将这一不合格的权力掌控群体抛弃,选择更加合适的政权取而代之。腐败亚文化从性质上讲属于一种反主流文化,也就是说,它的价值判断与社会应有的正确的价值判断完全是背道而驰的,这种亚文化以自私自利为核心,以特权思想为载体,以享乐主义为表现,其外在的行为是认同和支持腐败行为及腐败现象,甚至亲身实践腐败,最终的结果是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以满足个人暂时的私欲。这种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是什么,实施的效果是什么。

在江苏也发生了类似的把处女当作妓女抓起来的事,但是当地的公安部门负责人显然技高一筹,不承认错误,对媒体说:处女也可以卖淫。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列举这些权利,宣告这些权利的存在并予以保障。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在全国引起强烈的反响,最终法律给了麻旦旦清白,违法者也受到了制裁。这种管理体制实施的结果是,不管我们是搞运动式集中打击还是加强平时的执法,卖淫嫖娼根本没有杜绝。

在派出所民警彻夜对该农妇进行拷打,要其承认在卖淫,并指认他人为嫖客。这样一来,冤案就不可避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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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多么可怕的事情,我们对此绝不能漠然对待。不料这个农妇太老实也很固执,坚决不愿意承认自己在卖淫,同时又很正直,不愿违心地去攀他人。我们不得不对这种制度进行根本的反思。这就把人们唯一可以证明自己清白的道路也堵死了。

但是各地却一再制造冤案,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据4月6日《新京报》报道,在佘祥林一案中,当时就有四大疑点,即作案手法口供竟有四种、对作案工具没有具体描述、杀妻动机难以成立、作案路线存在可疑之处。在中国传统的审判制度下,虽然早在西周幽王时代就发生过冤如巷伯的故事,帝制两千年一直存在拷问求供、屈打成招的流弊,但当事人也在相当程度上享有翻供的自由。这类集体性过失和恶意不仅将激起民愤,甚至还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诱发基层的各种抵抗行为以及社会的整体危机。

不仅如此,还必须进一步在制度层面亡羊补牢,从根本上防止今后再发生同样的冤屈。在庭审阶段,口头辩论必须公开进行,严格遵循公正程序和合理证明的各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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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著名的实例可以举出法国在1894年发生的铎雷斐斯间谍案,幸亏大文豪埃米尔•左拉的批评以及国际舆论界的压力才得以幸免颠倒黑白的结局。尤其在法官和检察官所犯的错误不是难以避免的场合,例如误判出于有悖常识的偏见,或者是在办案人员有意掩盖某些事实或者捏造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本来可以避免的误判而没有避免这样沉重的责任也就根本无从推卸。

这样繁琐的手续在客观上限制了滥杀的可能性。在侦查阶段,嫌疑人就可以请求面会律师委托辩护,还可以享有沉默权。(载《新京报》2005年4月8日) 进入 季卫东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司法 。另一方面,现代刑事审判制度则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强调对嫌疑人给予充分的权利保障,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宋代有一句名言应该记取:衔冤者固当昭雪,为蠹者难免放流(语出《宋史•杨昭俭传》)。在基层司法机关,甚至出现了把迅速破案与结案的具体指标与物质刺激挂钩的做法,似乎大有逼得办案人员不得不以权力杀人、向游魂乞食的架势。

面对现实平心而论,法官和检察官作为凡人,当然也难免有犯错误的时候,因此冤案在各国都曾经出现过。值得一提的是,法律秩序转型阶段的制度漏洞也会增加冤案产生的概率,不可不慎重其事。

但是,对已经被冤杀的当事人以及在痛苦中挣扎的他们的亲人而言,事隔多年之后通过再审程序纠正错案的意义其实非常有限。因此预防冤案的制度建设比平反冤案的善后措施更值得我们关注。

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国家丧失公信力,坏事才能转变为好事――使平反冤枉、理出轻微的具体举措转化成司法体制改革以及政治改革的一股强劲的推动力。这种过渡期的错位造成了没有程序公正作担保的审判效率和既判力、不承认翻供自由和必要覆审制的口供本位思想、缺乏职业法律家精神的律师和审判人员的利益共同体,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回过头来看一些冤案,就可以发现问题不仅在于事实认定上的偏见侦查,更实质性的原因还是在有意无意之间助长了草菅人命倾向的某些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制度残缺。事实上,从重从快的治安法学观念的影响依然残存在刑事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表现为命案必破的刑侦政策,表现为片面提高审判速率的话语和法定期限规定,表现为杀鸡给猴子看的执法思维。中国司法制度有个颇具特色的好传统,称作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在世家属的悲哀、悔恨以及虚无感或许反倒会陡然加深。

因此,在冤案的再审程序中,文过饰非、推诿苟且的任何做法都是非常危险的。失去的生命是无法挽回的。

而在大错已经铸成的无奈之下,当事人家属即便最后决定提出国家赔偿之诉,无非是要向世间讨个公道,无非要在大庭广众面前哭喊一声:尊重生命及其个人权利的法律原则和规范,不仅是针对公民行为的,还必须反过来适用于国家强制力自身。还有美国马萨诸塞州在1920年发生的萨科和万泽逖强盗命案,终因冤杀少数民族的无辜者而导致法院声名狼藉。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我们必须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贯彻到底,决不能因为一些冤案涉及面太广、制度成本太高而在原则兑现上打折扣,从而铸成因乡愿和谐而破坏正义和谐这样的全局性大错。重罪案件的审结需要取得当事人在形式上的同意,死刑要由中央审判机构秋季覆审或六部九卿会同朝审、经过皇帝亲自朱笔勾决,再等待三天之后才能执行,死囚如果临刑喊冤执行官必须究问实情。

从一些冤案所披露的细节可以发现:在当今的中国,传统的做法(包括明德慎罚的具体制度设计)已经基本上被送进了历史博物馆,而现代的司法制度设计还没有被完全接纳、吸收以及消化,在有些场合似乎倒是把两种模式的缺点而不是优点组合在一起了。中国影迷们所熟悉的曾拍摄过《追捕》的东洋社会派导演熊井启的新片《日本的黑夏:冤罪》,取材于1994年发生在长野县松本市的真实事件,剧情是报案人反倒被怀疑为社区毒气伤亡惨祸的肇事者,若非奥姆真理教在东京地铁防毒的犯罪活动败露就根本无从洗刷自身。尽管律师当时就为佘祥林做无罪辩护,但最终,从现在披露的情节来看,在这起冤案的形成过程中,不仅疑罪从无的现代刑法基本原则没有被很好地遵守,连中国刑事法体系中特设的关于严禁刑讯逼供、不轻信口供的规定也没有切实遵守。但审判上的错误难以完全杜绝,并不意味着减少和防止冤案的努力就失去了制度化效果,更不意味着误判有理。

历史和常识反复告诫人们,判决不公、特别是冤陷无辜势必导致国家威信扫地在侦查阶段,嫌疑人就可以请求面会律师委托辩护,还可以享有沉默权。

在基层司法机关,甚至出现了把迅速破案与结案的具体指标与物质刺激挂钩的做法,似乎大有逼得办案人员不得不以权力杀人、向游魂乞食的架势。中国司法制度有个颇具特色的好传统,称作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这类集体性过失和恶意不仅将激起民愤,甚至还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诱发基层的各种抵抗行为以及社会的整体危机。从一些冤案所披露的细节可以发现:在当今的中国,传统的做法(包括明德慎罚的具体制度设计)已经基本上被送进了历史博物馆,而现代的司法制度设计还没有被完全接纳、吸收以及消化,在有些场合似乎倒是把两种模式的缺点而不是优点组合在一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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